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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疏男女KTV产生关系女认男:X姿态揣度女方自愿!
TIME: 2025.02.17

  2018年1月21日13时许,大华到政和县赴喜宴。当日19时许,大华和小张先后分别到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882包厢文娱。20时15分,小张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大华上前搭讪,后添加了小张的微信,并在微信上进行了谈天。

  20时44分许,小张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大华,大华招待小张后,大华走在前,小张自行跟随在后到会所三楼安全门口处谈天。因安全门口处人多,经大华要求,其二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大华有搂抱、亲吻、抚摸小张,小张也有回应大华。

  21时5分,其二人又往下走到二楼的安全门口处,大华将小张头发撩起并亲其耳朵,后又去摸小张臀部、搂其腰、亲其脸,摸其胸部,期间,小张有回应大华的搂抱、亲吻,小张也有用手推大华,但未作其他表明,小张曾表明要脱离,大华说,“要上去就牵手一同上去”,小张就不想上去了,又留了下来,之后大华就去解小张裤头,并把小张裤子脱下,将其自己裤子连同内裤一同脱下,并进入小张身体,两、三分钟后,大华就体外了。在两人产生性关系时,小张有推了大华一下,大华说,“没事,一瞬间就好了”。

  两人产生性关系后,21时34分小张先脱离此地。小张身上有手机,回到882包厢后,将状况奉告友人黄某,黄某于当日21时51分报案。当日22时许,大华在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内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地点在宾利音乐会所二楼安全门口处,系半敞开未关闭场所,其时有人从三楼楼道通过,小张均没有呼救;大华与小张当晚都有喝酒,但没有根据证明小张有醉酒状况;大华与小张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刻约50分钟,期间,被告人大华没有殴伤、谩骂、要挟、恫吓小张,小张过后表明搂抱、亲吻是可接受的。

  再查明,小张于2000年3月21日出世,案发时尚有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产生之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

  针对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当庭供给相关根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大华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未成年女人产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华提出的辩解定见是:小张是自愿与他产生性关系,其时也有必定的或许没有刺进被害人内,仅仅在小张臀部处,他没有逼迫小张,其时,小张只需向他表明她不愿意,本案就不会产生。

  大华的律师提出本案现实不清、根据不足,被告人李某华不构成罪。理由是:

  1、南公鉴(2018)215号判定书的查验断定的结论是大华上及被害人内均未检测出人的DNA,这也就证明大华并未与被害人产生性行为;

  (小编注:警方对案发现场和两边当事人的关键部位都进行了专业的收集判定,只在案发现场地上收集到了大华的精斑DNA,小张内容物未检出人精斑、未检出人DNA,其它根据因为篇幅原因,此处省略不提)

  2、被告人没用暴力、要挟或其它手法性侵被害人,此节现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说能够彼此印证;

  3、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违反被害人的志愿。根据被害人的陈说可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所谓抵挡并非阻挠而仅仅表明拘谨,结合两边的x交姿态,若没有被害人的合作,该性侵行为是不或许完结的。

  关于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被告人没用暴力、要挟或其它手法,违反被害人志愿强行与被害人产生性关系的辩解定见。

  经查,首要,案发地点在KTV二楼安全门处,系半敞开,未关闭场所,其时有人从三楼楼道通过,被害人均没有呼救,也没有妄图冲出楼道向别人求救;被害人小张当晚有喝酒,但没有根据证明小张有醉酒状况;其次,其二人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刻约50分钟,产生性关系前,被告人大华有搂抱、抚摸、亲吻小张,小张也有回应被告人,虽也有回绝,但未作显着抵挡,过后亦清晰说搂抱、抚摸、亲吻是可接受的;

  再次,两人产生性关系前,小张裤子的扣子掉了,被告人还把扣子捡起来,放到小张的口袋,其时小张也未企图脱离。当被告人用背立式的办法,小张没有用言语表明回绝,没有求饶、责备,也没有采用呼救等其它办法抵挡。

  辩解人(大华的律师)以为人的身体语言是内心世界的反响,结合人体的状况,背立式的办法如无被害人的合作,或许被害人只需站直身体或是紧锁双腿,性侵都是没办法完结。本院以为,辩解人的该节辩解定见契合客观实践。此外,对案发后被害人陈说“不是自愿与被告人产生性关系”。公诉机关以为应以被害人的陈说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以为被害人的陈说只要通过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被害人志愿的应根据案子产生时,被害人的片面心思状况。

  从案发场所,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姿态等来看,在案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大华有使用暴力、要挟手法或其它办法,致使被害人不知抵挡、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状况下强行与被害人产生性关系。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

  关于案发后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实在志愿。被害人对手机是否被被告人夺走的陈说存在前后矛盾的当地,被告人对被害人陈说有夺走其手机的行为予以否定,公诉机关未供给其他根据佐证,故不予确定。本案产生后,小张身上有手机,没有在第一时刻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后,将状况奉告其友人黄某,黄某再报的警。在案根据无法确认,在其时的状况下,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实在志愿。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害人小张系未成年人,对性的认知才能差的定见,本院以为,案发时被害人尚有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公诉机关未供给根据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才能,且在此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不能以此确定被害人的性认知才能差。对公诉机关的该公诉定见,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在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它手法,致使被害人不知抵挡、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状况下,违反被害人的志愿强行与被害人产生性关系。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大华违法,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大华无罪。